巴勒斯坦的AML/CTF 监督员
2007 年《反洗钱法》第(19)条为金融后续行动股(Financial Follow-Up Unit,FFU)的成立提供了框架,这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总部设在巴勒斯坦货币管理局(PMA)。其目标是制止洗钱,保护国民经济免受其破坏性影响,加强巴勒斯坦的反洗钱政策和机制,并鼓励与所有有能力的区域机构合作。国家反洗钱委员会负责监督金融情报机构,制定旨在防止洗钱的法规,并建立有效的机制。
如何遵守巴勒斯坦的AML/CTF 规定?
建议将巴勒斯坦的合规要求反映在合规方案中,该方案应强调以下内容。
从受巴勒斯坦反洗钱法管辖的组织获取可能属于洗钱活动的交易信息
收集和评估信息
根据巴勒斯坦AML 法律的规定,披露有关涉嫌AML 犯罪所得的信息和信息分析结果
利用各种官方和非官方渠道获取不为公众所知的金融活动信息
信息评估
为合规和反金融犯罪部门和单位提供经常性培训,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人的绩效,并达到当地和国际AML/CTF 执行标准
向有关当局和司法机构提供信息,协助规划法律行动和起诉罪犯
向司法机构传播信息,在执行AML 规定的范围内揭露银行保密情况,协助进行程序核查和刑事起诉
报告可疑交易
巴勒斯坦AML 法律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有效报告可疑交易。
受监管实体应根据现有和可预见的国家和国际标准,在报告可疑交易方面加强内部协作。
从事高额交易以及贵金属和史前宝石交易的交易商必须向 FFU 报告可疑交易,如果交易价值等于或超过国家AML 委员会规定的金额。
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商必须将他们代表客户完成的任何可疑房地产买卖通知金融情报室。
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行业及其管理人员、官员和工作人员不会因为按照当地AML 法规自愿报告的可疑交易而受到法律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