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AMLCTF AML监管机构
2006 年《反洗钱法》促成了金融情报机构的成立。为帮助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该法界定了报告实体(金融机构和其他特定企业)。
您如何遵守坦桑尼亚的AMLCTF AML法规?
报告实体包括以下企业
金融机构和银行
现金交易商,如
- 保险公司和独立保险代理人
- 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商
- 黄金交易商
- 旅行支票经销商或签发人
- 汇票发行人或交易商
- 汇款业务
- 博彩业业主
- 集体投资计划、其受托人和管理人
- 交流办事处
房地产经纪人
会计师
贵金属、艺术品或宝石经销商
海关官员、监管机构
公证人、律师和其他独立法律专家
拍卖商
作为报告实体,您必须确保以下几点:
在业务关系之前和期间,或在为零星客户执行交易时,识别国内外政治公众人物PEPs)
保存每笔客户交易的记录
确定与您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相关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风险缓解措施
报告监管信息
我有哪些AML/CTF 报告义务?
作为报告实体,您必须就任何可疑交易向金融情报室发出警报。您的报告要求包括:
一旦发现可疑交易(STR),立即在 24 小时内报告
价值至少 10,000 美元的现金交易
价值至少 1,000 美元的电子资金转账